有多份遗嘱的,应那一份为准?
【案例】
李某退休后跟儿子一起生活。2002年2月,他自书遗嘱,决定在其去世后,全部存款和一套房屋由儿子缠承。后来因儿媳妇不孝顺,李某搬到女儿家居住。2004年5月,李某又立了一份遗嘱,内容是全部存款归女儿,房屋由儿子继承,并作了公证。2006年12月,李某病重住进医院,女儿细心照顾,可是儿子很少去探望。在弥留之际,他当着三位医护人员的面立下口头遗嘱,将其全部存款和一套房屋都留给女儿继承。李某去世后,儿女在继承遗产时发生纠纷。那么,三份遗嘱中应适用哪一份?
【法律解析】
应适用第二份公证遣嘱。本案中,李某分别立有自书、公证、口头遺嘱。如果三份遺嘱都符合法律规定,则以公证遺嘱为准。因为,所有的道嘱形式中公证遺嘱效力最高,在已有一份公证遺嘱的情况下,其他形式的道嘱都不能推翻公证遺嘱,除非再立一份公证道
我要立个口头遗
嘱才能推翻之前的公证遺嘱。李某立有一份公证遺嘱,最后
的口头造嘱不能变更之前的公证遺嘱,所以应适用公证遺嘱。
【法条链接】
《继承法》第十条遗嘱人可以撤销、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,立有数份遗嘱,内容相互抵触的,以最后的遗嘱为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