行政裁定书
申请人(一审起诉人、二审上诉人)李××,女,汉族,1980年12月7日出生,住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××××××××。
委托诉讼代理人张××,山东××事务所律师。
申请人李××因诉××市人民政府不履行征地补偿法定职责一案,不服××省××人民法院作出的(2021)××号行政裁定,向本院申请再审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,现已审查终结。
李××申请再审称:
一、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属于××政府的法定职责,应由法律规定,无需通过证据去证明,申请人也无需提供证据。二审裁定认为申请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被诉行政行为属于××市政府的法定职贵,属于适用法律错误。
二、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》第ニ十五条第一款、《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(国土资发2010 (96号)的规定,市、县人民政府是组织实施征地的主体,区人民政府虽然属于县级人民政府,但不是法定的组织实施征地的主体。
因此请求:
一、撤销××省高级人民法院(2021)××号行政裁定和××省××市中级人民法院豫××号行政裁定;
二、指令××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。
再审审查期间,本院进行了询问,再审申请人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和××市政府参加。诉讼代理人提供《××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集体土地的公告》(××号)、《××市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》作为新证据,拟证明涉案被征收土地的征地、征地补偿安置分别是××市政府、××市国土资源局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。××市政府对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,但认为具体实施主体系××区人民政府。
本院认为:本案争议的焦点系××市政府是否为征收涉案土地的组织实施主体。再审审查期间,××市政府对诉讼代理人提供的新证据,即《××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集体土地的公告》(××号)和《××市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》(××号)的真实性并无异议,这两份公告分别由××市政府和××市国土资源局发布,能够证明涉案被征收土地的征地及征地补偿安置主体系××市政府。再审申请人提交的新证据足以推翻原裁定关于案涉土地征收不属于××市政府法定职责的认定,本案应予受理。